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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操弄

2026-07-16 15:21:41
  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2026年7月,正值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出台十年,美國、菲律賓等十四個國家發表聯合聲明,重申其“最終性”和“法律拘束力”。針對這一炒作,中國外交部發布聲明作出回應,指出所謂“裁決”是一張非法無效沒有拘束力的廢紙,中國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然而,某些勢力仍緊抓不放,十年過去,南海局勢未見平息,摩擦爭端此起彼伏,地區和平穩定面臨現實威脅。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這份被某些勢力奉為圭臬的“仲裁裁決”,從一開始就不是真正的國際法,而是一場精心設計、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操弄。

  國家主權平等,是國際法基本原則。任何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都必須建立在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之上。這個道理并不複雜——就像日常生活中,兩個人有了糾紛,不能由其中一方單方面指定一個“裁判”來強行裁決,另一方卻連說“不”的權利都沒有。然而,“南海仲裁案”恰恰違背了這一基本常識。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刻意將中菲之間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議,包裝成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條文的“解釋”問題,試圖繞過中國早已明確劃定的底綫。這種“技術性包裝”本質上是對爭端性質的刻意扭曲,而仲裁庭對此不加辨析、照單全收,其做法本身就喪失了公正裁判的前提。

  事實上,中國早在2006年就依據《公約》規定發表政府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類別的爭端排除在強制仲裁程序之外。這是《公約》賦予締約國的合法權利,也是國際法中“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的應有之義。仲裁庭對如此明確的法律事實視而不見,強行推進程序,無異於一個對自身權限毫無顧忌的“越權裁判”。此外,中菲兩國此前通過多項雙邊文件,早已確認以協商談判方式處理南海爭議。2002年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更是明確倡導由直接當事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國家間自願選擇和平解決方式的權利,本身就是國際法治的應有之義。沒有管轄權卻強行裁決,這樣的“裁決”自始就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這是國際法學界公認的基本法理,也是普通人都懂的樸素道理。

  如果說程序上的越權已使裁決根基盡失,那麼實體內容上的謬誤則更令其難圓其說。仲裁庭將南沙群島人為切割成互不關聯的零散島礁,妄圖在不判定領土主權歸屬的情況下討論海洋權利。這完全背離了“陸地統治海洋”這一現代海洋法的基本原則——海洋權利來源於陸地主權,脫離了領土主權,海洋權利的討論就成了無源之水。南沙群島在地理、歷史和法律上從來都是一個整體,中國對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常識。仲裁庭對群島整體性的刻意割裂,開啓了一個危險的先例:如果裁判者可以如此任意切割當事方的權利主張,那麼任何領土與海洋爭議都將被肢解為碎片化的“技術性議題”,從而脫離歷史經緯與法律真實。

  更令人疑惑的是,仲裁庭在證據采信上同樣缺乏起碼的客觀中立,多處援引未經核實、來源單一的材料,甚至主動搜集不利於中國的久遠且缺乏關聯性的“證據”。這樣的取證方式,放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實踐中都難以立足,遑論以“國際法治”自居的仲裁裁決。一份內在邏輯斷裂、前後矛盾、專業性存疑的文本,無論如何包裝,都無法掩蓋其作為“法律產品”的根本缺陷。

  剝開這層“法治”外衣,南海仲裁案的本質昭然若揭。十年來的事實已經給出了最好的證明:這份裁決沒有解決任何爭端,反而為菲律賓等國一再違背承諾、挑起事端提供了某種“背書”。從非法“坐灘”軍艦到頻繁侵闖島礁,從拉攏域外勢力聯合軍演到在國際場合翻炒舊案,菲律賓近年來的一系列舉動,恰恰從實踐層面反證了裁決的失效。某些域外大國假手法律程序,行地緣政治圍堵之實,將國際司法機制異化為戰略博弈的工具。當國際法治被如此工具化,當裁判者淪為地緣政治的附庸,其損害的不僅是一國的合法權益,更是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公信力,使國際社會對仲裁等爭端解決機制的公正性產生強烈質疑。

  真正的國際法治,從來不在於某一方能否通過程序操縱獲得一紙有利的“裁決”,而在於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強弱——是否能在平等與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共同塑造規則。《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協商談判優先原則,才是處理國際爭端的基本遵循。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雙軌思路”,直接當事國通過對話協商處理分歧的實踐,正是對這一國際法治精神的真正回歸。這些年來,中國與東盟國家積極推進“南海行為准則”磋商,不斷深化海上搜救、漁業資源養護等領域合作,用對話代替對抗,用合作化解分歧,地區海上務實合作成果豐碩。這些實踐遠比一紙越權裁決更具建設性,也為地區國家妥善處理海上爭議提供了有益經驗。

  國際法應當是維護公平正義的盾牌,而不應成為少數國家謀取私利的工具。南海仲裁案的裁決,因程序越權、實體謬誤、政治操弄等多重缺陷,自始就不具備國際法意義上的拘束力。十年回望,這一結論愈發清晰,國際社會有識之士對此的認識也日益深化。唯有堅守主權平等與協商共識的國際法治真義,南海地區才能真正實現長治久安,國際法的公信力才能得到切實維護。(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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