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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台監察院今天公告針對台灣駐巴西聖保羅辦事處僑務秘書張希賢性騷擾下屬一案,僑務委員會獲悉後未能依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後續又對申訴被害人接連給予不利處分,衍生違反禁止申訴報復規定疑慮,予以糾正。
張希賢任職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對受其監督指揮的被害人(下匿稱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經乙女2023年6月14日向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揭發;但乙女認為未獲妥適處理,經立法委員2023年10月2日召開記者會,引發社會關注,監察院經調查後,已於17日公告通過彈劾張希賢。
監察院接獲乙女陳情並立案調查,發現該駐處及該會分別在2023年5月、6月間知悉這起性騷擾案,卻未能依修正前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而乙女提出申訴後,該會又接連給予調職、考績丙等、共二大過等不利處分,不符合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的要求,且反觀行為人張希賢只受到申誡一次的懲處及考績乙等,衍生乙女是因為申訴而遭到不利處分的疑慮。
監察院公告,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審議通過監委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除糾正僑委會外,並請該會議處性平業務相關人員及要求外交部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僑委會派駐2名僑務人員在聖保羅僑教中心辦事,而張希賢身為主任,綜理中心業務,竟利用公務上的機會與權勢,對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經乙女於2023年6月14日向該會委員長揭發,該會知悉後未依性工法啟動調查程序,也未採取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並對乙女提供諮商輔導,由委員長向該2人釐清並以口頭責令雙方保持特定距離及調整業務互動方式,但這些僅用口頭且屬於空間上的隔離措施,2人在職務及業務上仍存在上下隸屬權勢關係,導致無法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之後乙女針對張希賢仍持續刻意製造敵意環境等,於112年7至9月不斷追問及求助,但該會仍然未能採取適當的解決措施,張希賢直到2023年10月30日才離任返臺,使得乙女陷於有敵意、不友善之虞的工作環境達4個多月,顯然該會違反性工法所課予的防治義務,確實有違失。
調查報告再指出,駐外機構館長綜理館務,指揮監督各機關駐外人員,依規定也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但駐聖保羅辦事處2023年5月間已知悉這起性騷擾事件,該駐處馮處長在本院詢問也指出:“乙女在長期緊張、焦慮的時間度過,從2023年7月開始,張希賢一直在外面用各種方法來放話,或試圖轉移焦點,或是讓情況逐漸失控等情形”,卻仍未依規定啟動調查釐清事實,馮處長並以僑委會委員長已有相關處置為由,未採取糾正及補助措施,讓乙女持續處在有敵意、不友善之虞的環境,確實有疏失。
糾正案文又指出,性工法是以申訴為基礎的法制,因此第36條明文禁止申訴報復,而本案乙女陳情並經立法委員於2023年10月2日召開記者會揭露本件性騷擾案,接著於10月12日提出申訴後,僑委會旋即於同年10月19日發布派令,將乙女調回會(因為職等一樣)、2023年度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並於隔(2024)年追查有關乙女2023年曠職及與中資機關駐外人員(下稱中資人員)聯繫往來等情事,認定屬實而對乙女各記一大過。
3位監委認為乙女提出申訴與僑委會不利處分間,具有時間密接性,且調查發現,乙女不需打卡,請長假要經過館長簽名核准,事後卻被追溯認定為曠職,可見針對乙女請假異常或疏誤,駐處處長怠於審核,該會則怠於適時提醒,對乙女有利部分,也未詳加注意。至於駐外人員與中資人員聯繫往來部分,依外交領事人員獎懲標準表,記一大過者,應以違反外交事務遵循事項或公務紀律等行為,致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僑委會以乙女與1位女性中資人員接觸6次,就給予一大過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顯有疑慮。
監委認為,僑委會給予的不利處分有不符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之疑慮,也未針對乙女有利部分加以考量,與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相違,而衍生乙女因提出申訴致遭不利處分的疑慮,確實有違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