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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25日電/台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議題研析報告指出,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德國、日本等立法例,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的可行性,引起論戰。
台民法第983條條文規定,不得結婚的親屬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判決一起婚姻無效訴訟案例,當事人夫妻在2018年10月31日結婚,兩人在7年後調閱戶籍資料發現,一方外祖母與一方祖母為親姊妹,屬於旁系六親等,違反民法近親不得結婚規定,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立法院法制局“近親禁婚規定之相關法制問題淺析”報告指出,德國、日本等國違反近親禁婚規定採“得撤銷”,但台灣採無效規定,根據民法第998條規定,婚姻無效當事人子女將會成為非婚生,影響權益甚鉅,現行規定有檢討空間,研議將違反近親禁婚規定法律效果改為“得撤銷”。
此外,報告也研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適度限縮至四親等以內可行性,報告指出,基於優生學考慮,1998年修法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內,但近世各國基於婚姻自由,多數立法例縮小禁婚親屬範圍,旁系血親禁婚不超出三親等,因此台灣旁系血親禁婚範圍是否過寬,有檢討餘地。
報告指出,社會現今親戚關係疏遠,多數人不認識四親等以外親屬;另一方面,因無優生考量,現行法制允許旁系血親六親等同性伴侶結婚,卻禁止旁系血親六親等異性伴侶結婚(預設其必然生育且有害優生),這種區別對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待商榷。
報告還提及,隨著醫療科技進步,只要在孕前或孕期確實產檢,即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機率,“執優生考量為近親禁婚主要理由,洵不足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