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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聯手修正核管法 核電廠可延役20年
http://www.crntt.tw   2025-05-13 19:42:16
在藍白人數表決優勢下,立法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評社 張嘉文攝)
  中評社台北5月13日電(記者 張嘉文)立法院今天下午在藍白人數表決優勢下,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打開核電廠運轉年限最長為40年的天花板,規定運轉執照屆滿的話,台電得向“核安會”申請,經“核安會”確認無安全顧慮,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得繼續運轉,換發執照後運轉年限最長為20年。

  核三廠2號機預定5月17日除役,在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眾黨團共同提案推動《核管法》修法,讓核電年限從40年延長至60年,在協商無共識,經過一下午的朝野立委輪流發言後,立法院最終上演表決大戰,最終藍白以60票贊成,綠51票反對,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法。

  投票過程中出現插曲,綠委林楚茵在表決時,二度投錯票“贊成”藍白《核管法》修法草案,事後向立法院長韓國瑜發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條文明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得繼續運轉;換發的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提案人、國民黨籍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葛如鈞對此說明表示,為了讓政府有彈性調節能源的手段,讓民眾及企業享有平價且穩定的電力,核電非完美,但對台灣有其必要,也是國際趨勢。

  葛如鈞強調,修法通過以後,對於已經停機的,比如核三廠1號機、即將停機的2號機,賦予行政機關有確認需再運轉的必要後,經營者也就是台電,能向主管機關也就是“核安會”,申請換發照的空間,而且明定需在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且同意換照的情況之下,才能運轉,等於不只要過三關,還要關關過,以安全第一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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