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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批台當局剝奪陸配參政權 期盼懸崖勒馬
http://www.crntt.tw   2024-12-26 11:26:02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26日電/台內政部日前以未放棄“國籍”為由,發文要求南投縣議會對全台首位陸配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予以解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26日在《中國時報》發表評論指出,內政部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  

  林清汶指出,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特殊,大陸禁止雙重國籍卻仍例外容許中華民國“國籍”乃基於一個中國政策所致。而台灣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擁有中國國籍者並無法可排斥,亦無法請求其註銷國籍,乃當然之理。因此陸配依法成為中華民國公民,進出、入大陸完全使用台胞通行證,而非護照,與一般台灣人民無異。因此,有陸委會作為權責機關主管兩岸事務,透過海基會處理民間事務;而大陸則有國台辦與海協會作為對口單位,而並非外交部;而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證件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而非簽證,如果要居留台灣,則必須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證,而非外僑居留證,且在其他安排上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不同。

  林清汶表示,因此,陸配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身分之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考量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期望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始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國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民眾一樣,適用《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在擔任陸委會主委函覆司法院曾明確指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於陸配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參選出任公職,自然應優先依照兩岸條例的規定。

  林清汶強調,總之,內政部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其後果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漠視《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之憲政意旨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違法濫權不符憲法之精神,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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