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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聯合國憲章》敵國條款的由來法理與當下意義
http://www.crntt.tw   2026-09-03 19:14:09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密蘇裡”號戰艦上簽下投降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全部條款;次日,9月3日,中國定為抗戰勝利紀念日。(資料圖片)
  中評社香港9月3日電(評論員 楊流昌)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密蘇裡”號戰艦上簽下投降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全部條款;次日,9月3日,中國定為抗戰勝利紀念日。跟著這份投降書一起落定的,還有台灣的去向—— 《開羅宣言》明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復述、日本投降書落筆確認:日本將台灣及澎湖列島交還中國。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舉行受降典禮,由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代表中國政府,接受日本駐台末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台灣結束50年日本殖民統治,回到中國版圖。這不是誰施捨的“移交”,是中國人14年抗戰、3500萬軍民傷亡換回的勝利果實。

  八十一年後再看九三,局面比當年多了一層陰雲:日本右翼把防衛預算頂到2026財年超9萬億日元,列裝“戰斧”巡航導彈、在九州部署遠端彈道導彈,首相高市早苗把“台灣有事”說成日本“存亡危機事態”,政要續赴有戰犯牌位的靖國神社供祭品;島內台獨勢力把“日據”改“日治”、淡化光復節、把抗戰說成“終戰”。談台灣問題到此程度,不能只靠民族情感,得把戰後國際法賬本翻開,其中《聯合國憲章》第53、77、107條合稱的“敵國條款”,是最易被忽略、卻最扛得住的一條。

  一、敵國條款是怎麼產生的

  1945年舊金山制憲時,納粹德國已降,日本還在頑抗。反法西斯同盟在敦巴頓橡樹園、雅爾塔、舊金山反復磋商:一戰後《凡爾賽條約》只罰德國錢、不鎖其權,結果養出希特勒;同盟國不想二戰循環,決定把“防範德意日再侵略”直接寫進憲章本體,而非等出事臨時找辦法。

  寫進去的就是三條:第107條(第十七章“過渡安全辦法”):本憲章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二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第53條第1款但書+第2款:區域辦法內為防備敵國“再施其侵略政策”所取步驟,在聯合國能接手防再侵略責任前,不須安理會授權;第2款明定“敵國”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即德、意、日及隨其作戰的仆從國。

  第77條第1款(二)項:託管制度可適用於“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日本1956年入聯,法律前提是“承認軍國主義罪行、接受憲章全本”,等於自己把這條繩套回脖子上。

  二、為什麼要留這麼一條:立法原意

  敵國條款原意不複雜、道理不深奧——侵略成性的國家,不是簽完投降書就自動變善良。同盟國要給戰勝國留一把“不用每次跑安理會排隊”的應急鑰匙:平時不響,一旦戰敗國再邁侵略步子,當初收拾它的那些政府(中法蘇英美等)可依憲章直接處置,且憲章追認其合法性。它不是“自動開戰按鈕”,而是戰後和平秩序的一根筋骨,讓“法西斯復活”從道德問題變成會觸發具體法律後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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