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論和平統一後台灣民眾合法權益及自由權利保障的法理基礎和制度建構 作者:朱松嶺(北京),北京聯合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台灣研究院教授;吳承原(北京),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研究生
【摘要】和平統一的制度吸引力,核心在於能否把“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和自由權利得到充分保障”轉化為清晰、穩定、可預期、可救濟的法律制度。台灣民眾關切的重點,既包括財產權、人格權、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遷徙居住、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一般權利,也包括統一後身份轉換、原有法律延續、司法救濟銜接、政治參與邊界、跨境流動便利、個人資料保護等特殊問題。和平統一後的權利保障,應以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根本前提,以高度自治為制度載體,以權利法定、限制法定、程序正當、比例原則、司法救濟為運行規則,以“原有權益繼續有效、既有法律原則保留適用、重大變更依法漸進”為過渡方法,最終形成具有台灣特點、符合國家統一需要、能夠穩定社會預期的權利保障體系。
國家統一是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也是兩岸關係發展的歷史大勢;但統一能否轉化為台灣社會可理解、可接受、可信任的制度前景,關鍵在於能否把台灣民眾關切的權利保障問題講清楚、做紮實、制度化。對台灣普通民眾而言,統一後的財產權是否穩定、職業資格是否延續、宗教信仰是否自由、言論表達是否有邊界也有保障、司法救濟是否有效、社會福利是否銜接、個人生活方式是否受到尊重,都是關乎切身利益的現實問題。任何宏大政治目標,若不能落實為具體權利、明確規則、正當程序和有效救濟,就難以形成真正的制度說服力。和平統一的優勢,恰恰應當體現在以最大誠意保障台灣同胞合法權益,以高度自治維護台灣社會穩定,以法治方式消除不確定性,以制度安排增強安全感。圍繞“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台灣民眾各類合法權益及自由權利”展開研究,既是完善統一方案的重要法治課題,也是爭取台灣民心、塑造統一共識、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關鍵議題。
一、權利保障制度事關國家統一後的國家穩定和民生福祉
統一首先是消除政治對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也要解決好兩岸民眾利益重組、制度銜接、身份轉換與權利保障。對台灣民眾而言,統一後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很大程度取決於其既有生活秩序能否穩定延續,其合法權益能否獲得明確保護,其自由權利能否擁有可預期的制度邊界和救濟渠道。換言之,統一方案的政治正當性需要通過法治化、程序化、可操作的權利保障機制轉化為社會信任。
台灣社會對統一後權利保障的關切,集中體現為三個層面。第一,既有權益是否延續,包括財產權、職業資格、教育學歷、醫療保障、社會保險、宗教活動、社團組織、媒體運營、企業經營、合同關係、婚姻家庭、繼承安排、司法救濟等。第二,既有生活方式和社會秩序是否平穩過渡,包括原有法律制度、社會管理方式、地方自治結構、公共服務體系、工商金融秩序、文化教育環境是否會出現劇烈震盪。第三,個人自由與公共權力之間是否建立清晰邊界,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遷徙、隱私、個人資料、訴訟權利等領域,是否能夠形成法律規定明確、限制條件嚴格、程序保障充分、救濟機制有效的制度結構。上述問題看似瑣碎,實則構成統一方案社會可接受性的基礎。宏大敘事無法自動替代制度細節,規則越模糊,疑慮越容易滋生;法律安排越具體,社會預期越容易穩定。
《反分裂國家法》已經為和平統一及台灣同胞權益保障確立了基礎性法律框架。①2022年《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進一步將統一後的權利保障作出政策性展開。②白皮書提出,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這一表述具有重要法理意義。它把統一後的制度安排從抽象政治宣示推進到具體權利承諾層面,將“制度保留”“生活方式尊重”“私人財產保護”“宗教信仰保護”“合法權益保障”等內容納入和平統一的制度想象之中。其核心導向在於說明,統一並不意味著台灣社會既有生活結構的簡單重置,而應通過特別行政區制度、高度自治安排和權利保障機制實現國家統一與社會穩定的協調。
從法理上看,統一方案的可信度取決於三項轉換是否完成。第一,從政治承諾轉換為法律文本。權利保障不能停留於原則性表達,應在未來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性質文件、統一協議、過渡安排、專門立法和權利清單中獲得明確規定。第二,從權利宣示轉換為程序機制。財產確認、資格銜接、社保轉接、司法管轄、行政覆議、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個人資料保護等事項,均應形成具體程序,避免民眾在制度轉換中無所適從。第三,從一般保護轉換為有效救濟。權利受到侵害時,台灣民眾應能夠通過本地法院、行政救濟機關、監察或權利保障機構、法律援助體系獲得及時處理。沒有救濟機制的權利保障,容易淪為靜態宣示;具備救濟功能的權利保障,才能真正成為統一後社會秩序穩定的制度支柱。
因此,和平統一方案的制度建構,應當把台灣民眾合法權益和自由權利保障置於核心位置。它既是爭取台灣民心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統一法治方案的關鍵環節;既關係統一後的政治整合,也關係台灣社會的日常安定;既涉及國家主權秩序的確立,也涉及普通民眾對未來生活的安全感。下一步的關鍵,不在於重複宣示“充分保障”,而在於把“充分保障”落實為權利目錄、法律邊界、過渡規則、救濟程序和責任機制。唯有如此,和平統一才能從原則性目標轉化為可理解、可預期、可驗證的制度安排。
二、權利保障制度有深厚的法理基礎
權利保障制度能否成立,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堅實的法理支撐和清晰的規範原則。和平統一後的台灣治理,既要解決國家統一後的憲制歸屬問題,也要回應台灣民眾對財產權、人身自由、宗教信仰、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司法救濟、生活方式延續等方面的現實關切。由此,權利保障不能停留在政策宣示層面,必須從憲法秩序、特別行政區制度、台灣既有權利結構、現代人權法理和兩岸關係特殊歷史條件中尋找制度依據。國家統一提供最高法理前提,高度自治提供制度承載空間,權利保障提供社會接受基礎,三者共同構成統一後台灣權利制度設計的基本框架。衹有在明確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底線的基礎上,依法確認台灣民眾合法權益,劃定公共權力邊界,建立權利限制規則和有效救濟機制,才能使和平統一方案具有穩定性、可預期性和制度說服力。
和平統一後的權利保障,必須建立在清晰的法理基礎之上,該基礎至少包含三個層面。其一,國家統一構成台灣制度安排的最高憲制前提,統一後的台灣不再處於兩岸政治對立結構之中,而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秩序之內;其二,權利保障構成和平統一制度方案的核心內容之一,統一方案的法治說服力取決於能否把台灣民眾既有權益、自由權利和社會生活方式納入穩定保護;其三,高度自治構成國家統一與權利保障之間的制度橋樑,通過特別行政區性質的制度安排,在一個中國原則和國家主權框架內,保留台灣社會可兼容的制度形態、法律傳統和生活方式。
三者之間並無邏輯衝突。國家統一提供憲制基礎,權利保障提供價值內容,高度自治提供制度技術。若離開國家統一,權利保障將缺乏統一後合法秩序的最高根據;若離開權利保障,國家統一將難以轉化為台灣社會可接受的生活秩序;若離開高度自治,統一後的制度銜接將容易陷入簡單移植和劇烈震盪。制度設計的關鍵,就在於把三者納入同一套憲法法理和法律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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