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戰後琉球政治地位之法理研究與戰略思考 作者:徐勇(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本文從歷史、法理和戰略角度,系統梳理了戰後琉球政治地位問題的由來與現狀。文章首先指出,琉球原為一獨立王國,近代遭日本武力吞并,對日本發動的“琉球處分”持續抵抗。二戰期間,《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將琉球劃出日本本土範圍之外。然而,戰後美國出於冷戰需要,通過1951年片面制定的“舊金山和約”,在托管名義下將琉球諸島納入實際統治範圍,并於1972年私自將“施政權”移交日本。中國政府始終不承認這些安排的合法性。美日私相授受琉球違背了反法西斯戰爭期間確立的國際法原則,缺乏法理依據,琉球主權實為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一問題不僅關乎歷史正義,更深刻影響著當代亞太戰略格局。
琉球問題即以琉球群島為中心的歷史文化及其同中日兩國、太平洋兩岸國家關係等方面的研究問題,已經受到中、日等國學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琉球學”愈見興盛。其中,以主權歸屬為中心的戰後琉球政治地位問題,因其受制於政治外交與戰略關係諸方面的高難度因素的約束,在論者之間一直存在較大分歧。本文試圖就法理和戰略角度,依據歷史的演變實況與相關資料考察,提出一點新的分析,敬請讀者指正。
一、琉球王國歷史與“琉球處分”
琉球王國具有悠久歷史,深受中國文化影響而“自為一國”。〔1〕在中國明、清兩代,新任琉球王就任之際,都要由中國派出的使者舉行册封儀式,以宣示其合法性。歷次册封使的《使琉球錄》,直接記錄了悠久的中琉交往關係,都是有關琉球王國歷史及其政治地位研究的可靠史料。
琉球王國曾遭受過幕藩時代日本的侵略。1609年2月,薩摩藩藩主島津家久進攻琉球,7月得到幕府承認并使島津管轄琉球,致使琉球國一度兩屬於中國與日本,但是一直到1879年被日本非法吞并前,琉球還是保住了對於日本的獨立國地位。德川幕府後期著名兵學家林子平曾著《海國兵談》等多種軍事著作,他以朝鮮、琉球、蝦夷地(今北海道)為“日本的三鄰國”,他主張以攻為守,向海外擴張:“為了保衛日本,必須確保蝦夷、朝鮮和琉球”。〔2〕在他編著的《琉球國并三十六島圖》之中,使用了和日本本土三大島不同的顔色在地圖上做出標示。
林子平的著述,一方面反映了近代日本擴張主義的征服戰略,同時也揭示了另一個顯然的史實:至18世紀,不僅琉球非日本所屬而具有獨立地位,就連北海道亦為未征服的蝦夷人的國土。當代日本外交學者信夫清三郎曾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得出結論:直到近代日本吞并琉球之前,日琉關係“與日朝關係一樣,即是一種具有正式邦交意義的‘通交’關係”,同屬“通信之國”。〔3〕
1868年日本通過明治維新進行了國內政治變革,在西方列強對中國大陸實施擴張、清廷防衛力量衰弱的環境中,大力推行對外擴張政策,并通過對外掠奪強化國力。1872年日本通過廢藩置縣,著手“琉球處分”,日本官方內部有不同意見,也受到了琉球王國政府的反對。其間有琉球漁民漂流到台灣,被當地土著殺害。日本政府以這一事件為藉口,鼓吹“征台論”,并於1874年派兵侵略台灣,日軍在戰場上失利,轉而使用外交訛詐手段,逼迫一味采取息事寧人政策的清王朝簽訂《台事專約》,承認其“保民義舉”,從而加速強化日本對琉球的控制。
其間,琉球攝政、三司官等曾在同日本政府的交涉中, 反駁了所謂琉球“為皇國之版圖”、成地理上之管轄的說法。1875年11月間,抵達東京的池城親方等人,向日本政府遞交請願書,聲明:“琉球與中國,有五百餘年的恩德情義。斷絕之,乃是背恩棄義,廢絕為人、為國之道。況且,往古之兩屬,各國知悉明瞭,并非重新改為臣事他邦。而今親政,各國交際,專以信義行事,祈望寬洪處置,使彼藩與中國之關係,也不失卻信義。”〔4〕表明了不願放棄本國的政治獨立,也不願斷絕中琉關係的意願。
琉球王尚泰又於12月10日,派遣姐婿幸地親方(紫巾官向德宏)等於翌年四月秘密抵達福州,面見福建布政使,籲請清廷援助,同時積極爭取國際支援。〔5〕1878年抵達東京的琉球三司官毛鳳來和馬兼才,向駐日各國公使遞交投訴:
“竊琉球小國,自明洪武五年入貢中國,永樂二年,我前王武寧,受册封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號、曆朔、文字,惟國內政令,許小國自治。……自列中國外藩以來,至今五百餘年不改。
“現今事處危急,唯有仰仗大國勸諭日本,使琉球國一切照舊。闔國臣民,戴德無極。除別備文禀,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大合衆國全權公使外,相應具禀,求請恩准施行。”〔6〕
琉球王國的呼聲引起了國際反響。美國公使表示,要報告本國政府請求指示。〔7〕中國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也開始對日交涉。日本政府見琉球國王拒不從命,決定強制“處分”琉球。4月4日,日本政府在國內宣布將琉球改為沖繩縣,任命鍋島直彬為第一任縣令。5月27日,琉球王尚泰也被迫前往東京居留。
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案,受到琉球攝政伊江王子、琉王代理今歸仁王子和三司官等上層勢力、各地士族代表及民衆的持續抵抗。同年九月間,琉球耳目官毛精良、通事蔡大鼎等向中國總署告急:“敝國慘遭日本侵滅,已將國主世子執赴該國,屢次哀請回國,不肯允准,乃謂現與中國相互葛藤,應候大局已結,飭行復國。”〔8〕
恰在這一過程中,1879年卸任美國總統格蘭特訪問中國和日本,曾居中調停,提出過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將南部小島歸中國,中部歸琉球王復國,其北島嶼歸日本等方案。1880年日本方面也提出過“分島、改約”方案,即分割琉球將宮古、八重山群島歸清朝,沖繩群島以北歸日本,於是雙方一度達成《琉案專條》。〔9〕但李鴻章最後時刻考慮內外形勢變化轉而采行拖延策略,最終未能達成協議。
1879年6月李鴻章會見格蘭特時指出,琉球王對中國“貢之有無,無足計較。惟琉王向來受封中國,今日本無故廢滅之,違背公法,是為各國所無之事”。格蘭特亦表示:“琉球自為一國,日本乃欲吞滅以自廣,中國所爭者土地,不專為朝貢,此甚有理,將來能另立專條才好。”〔10〕據此可知,“琉球自為一國”已成為當時國際外交界共識。
其後清日雙方就琉球地位問題,展開曠日持久的交涉。第二任駐日公使黎庶昌以重議琉球案為目標,自光緒七年秋第一次赴任,至光緒十六年底第二次出使回國,議琉球案近10年之久。中方提出過“出兵”、或棄琉保朝等多種主張,但“存球祀”一直是清政府處理琉球問題的基本原則。〔11〕直到1894年甲午戰爭,兩國沒有就琉球問題達成任何條約,清廷沒有承認日本吞并琉球。
據曾擔任過琉球國王尚泰的策士并參與過“琉球處分”交涉的喜舍場朝賢記錄,日軍在琉球鎮壓反抗力量,拘捕島民以至嚴刑重罰,造成“首里那霸上下,極度騷擾,人人俱懷自危不安之心”。〔12〕琉球是人口很少沒有兵備的島國,無力組織有效抵抗。但是琉球王室方面拒絕承認日本的吞并,沒有同日本簽定有關國家主權的條約。一部分王室成員流落福建、北京堅持尋求援助。琉球人的獨立復國運動在近代一直都是存在的。而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割占台灣,最終鞏固了對於琉球群島的殖民統治。所以,近代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琉球處分”,演變至今所形成的對於琉球的領有態勢,既無琉球王國的城下之盟,也沒有國際條約依據,完全是暴力侵占的結果。
二、戰時國際社會有關琉球處置法規的制定
1941年12月7日(星期日)清晨(夏威夷時間),日本海軍聯合艦隊偷襲了美國夏威夷的珍珠港海軍基地,同時攻擊了美、英、荷在太平洋的屬地,太平洋戰爭爆發。次日,美、英、加、荷、新西蘭、自由法國等國向日本宣戰。9日,中國國民政府在與日本進行了實際的四年半戰爭之後正式對日宣戰,并同時對德、意宣戰。國民政府在《對日宣戰文》中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13〕翌年1月1日,由美、英、蘇、中四國領銜、26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家共同宣言》正式發表。簽字國“保證運用其軍事與經濟之全部資源”對抗法西斯“三國同盟”,其第二條規定:簽字國“不與敵國締結單獨之停戰協定或和約”。〔14〕宣言的發表標志著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綫的正式形成,就此確立了處置琉球問題的國際政治基礎條件。
繼1943年8月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之後,羅斯福與丘吉爾考慮到需要討論對日作戰及東方戰場政治軍事諸多問題,決定邀請中國國民政府在開羅召開會議。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政府代表團應邀出席會議,11月22日至26日會議召開。在羅斯福與蔣介石的會談中,關於戰後日本政治與天皇制問題,蔣介石表示應該尊重日本國民的自由意志,由日本國民去選擇他們自己的政府形式;關於對日本的軍事管制,羅斯福提出戰後對日占領應以中國為主,蔣介石認為中國尚難承擔此項責任,表示應以美國為主,如有需要,中國可以協助。關於賠償,蔣介石提議戰後日本以實物,如機器、戰艦、商船、火車頭等運華,作為賠償的一部分。關於領土問題,美英兩國領導人同意東北四省(包括遼東半島及大連、旅順)與台灣、澎湖戰後均應歸還中國,同意朝、越戰後獨立,泰國恢復獨立地位。
開羅會議討論了戰後琉球的歸屬問題,按台灣學者梁敬錞根據美國的會議記錄與國民政府的資料整理,指出開羅會議期間中美會談事項共18條,第8條為“香港·琉球事項”,“羅斯福再三詢問,中國是否欲得琉球,蔣主席答稱願將琉球先由中美占領,再按國際托管辦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其後“羅斯福自德黑蘭會議散後,歸至華府,則在太平洋戰事會議上宣稱,琉球應歸中國,已得史太林完全同意”。〔15〕中國未能明確接受美國的議案,原因之一按蔣介石所解釋:“琉球乃一主權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16〕國民政府和蔣介石以支持朝鮮、琉球獨立為解決戰後東亞政局的基本原則。12月1日《開羅宣言》正式發表,公報正文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并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17〕
《開羅宣言》是為盟軍規定戰時對日政策的一份最重要文件,它所規定的剝奪日本殖民地等處置日本領土問題的原則,是為戰後遠東委員會所確認的合法原則。琉球歸屬問題作為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雖然沒有最終寫入宣言,其解決毫無疑問也應該遵守宣言所規定的剝奪日本殖民地等方針與原則。
隨著盟軍方面反法西斯戰爭的節節勝利,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舉行了聯合國制憲會議。50個國家的282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四大國首席代表輪流擔任主席,以英、法、俄、中、西班牙五種語言為正式語言。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憲章》等法規。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屆聯合國大會在倫敦舉行,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的成立及其憲章的制定,確立了戰後國際秩序基本準則,鞏固了處置日本等戰爭責任國的政治基礎。
為解決對日作戰及戰後政治諸問題,7月17日至8月2日,美、英、蘇三國在柏林郊區的波茨坦舉行了戰時第三次首腦會議。7月26日,發表了由美國起草、英國贊同并邀請中國參加的《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無條件投降”,公告第六條表明了處置日本軍國主義的基本目標:“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公告第八條規定了剝奪日本殖民地重新劃定其領土範圍的原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琉球被劃出日本本土之外。公告第十三條宣布:“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并對此種行動有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18〕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發表廣播講話,宣布接受盟軍公告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受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日本投降書第一條確認: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
至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產生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簽署的投降書(《降服文書》)等文件,共同構成了國際社會所共同確定的對日政策法規體系,同時也是戰後處置日本戰爭罪行及其領土範圍等問題的國際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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