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路徑:對海外台胞的領事保護視角” 作者:肖楊(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
【摘要】保護海外台胞的安全和正當權益是中國政府領事保護的重要內容。涉台領事保護既是從國內法層面確認了台胞就是中國公民,也是從國際法層面鞏固了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的共識。多年來,大陸通過在撤僑行動中對台胞履行同等保護義務、協調援救在境外被抓扣的台灣漁船及漁民、積極救助在海外遭遇各類災害威脅的台胞等方式,讓海外台胞享有同等國民待遇,加深了台胞對中國的國家認同。同時,涉台領事保護也面臨著兩岸缺乏專門的跨境工作機制、管轄權存在競合矛盾、司法制度差異較大以及台獨勢力製造阻礙等挑戰。未來,可以從特案化、民間化、數據化與法治化四條路徑,主動按需提供領事保護,不斷積纍典型案例;擴大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消除部分台胞顧慮;設立輻射型海外台胞庫,及時掌握安保需求;提出兩岸法律協調規則,推進兩岸司法互助等路徑為海外台胞提供更加完善的領事保護,拉近兩岸人民的距離,持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
保護海外台胞的正當權益是中國政府領事保護的重要內容。但是,由於民進黨當局製造的“信息繭房”以及部分台胞確實對大陸的對台政策存在誤區。對海外台胞的領事保護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一直處於大陸取得了顯著的工作成效,但台胞尤其是身在島內的台灣民眾並不完全瞭解的境況。2025年9月11日,根據台灣媒體的報道,尼泊爾發生暴動,受困當地的台胞向民進黨當局的“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求援,卻遭回復“沒掌握、沒收到指示”。之後受困的台胞通過網絡呼籲大家分享信息,不少台灣網友留言應向大陸駐當地領事館求助。保護海外公民安全和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是中國駐外使領館的重要職責。海外台胞作為中國人的一分子,中國駐外使領館維護其安全和正當權益是應盡之責。同時,為海外台胞提供領事保護也是增進台胞對中國的感情和對制度認同、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的有效路徑。
一、涉台領事保護的現狀
涉台領事保護主要是指涉及海外台胞的領事保護。維護海外公民的安全權益是維護國家海外利益最基本、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保護海外公民安全和正當權益的方式主要包括:領事保護、外交保護、刑事保護、所在國的行政和司法救濟等。一般當海外台胞遭遇安全威脅時,尋求中國的領事保護往往是最迅速和最有效的解決方式。
(一)涉台領事保護的法理基礎
領事保護又可以稱為領事協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的規定:領事保護與協助是指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正當權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幫助時,駐外外交機構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及提供協助的行為。領事保護的具體內容包含了當國籍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正當權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幫助時,駐在國的領事機構可依法與領區內的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和交涉,要求制止損害或侵害的行為,必要時也可協助要求對本國公民產生的損失予以相應的賠償。此外,如補辦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公證、民事事務、司法協助事務等也屬領事保護的工作範疇。
國籍是提供領事保護的前提條件和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台胞毫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包括定居海外的華僑以及短期出國就業、求學、旅遊的港澳台同胞在內的中國公民都是中國駐外使領館提供領事保護的對象。
領事保護一般被視為是國家行為,因此台灣當局無法提供真正的領事保護。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至此,台灣當局所有的“駐外機構”都喪失了合法性。特別是在“非邦交國”,台灣當局處理對外事務的機構衹能以“經濟文化代表處”的非官方名義存在。這些機構不具有國際法權限,不能享有和行使“外交權利”,更無法為海外台胞提供“領事保護”。然而,隨著20世紀70年代台灣的“經濟起飛”以及全球化浪潮的影響,海外台胞的數量愈來愈多。截止到2024年底,根據台灣當局僑委會的統計,僅“海外台灣僑民”的數量就達到了209.5萬人,①這還不包括短期在境外工作、學習和旅遊的台胞。面對數量龐大的海外台胞,台灣當局根本無法滿足其正當權益應受到保護的需求。一旦海外台胞遇到需要通過外交部、使領館、駐外團處等官方途徑解決的問題,如果沒有中國政府相關代表機構的出面,基本都很難得到圓滿解決。特別是在司法領域,處理的問題涉及需要化解國籍國與所在國的主權衝突時,涉台領事保護的重要性就體現得更加明顯。
大陸一直高度重視和維護海外台胞的正當權益,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保護。2019年,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商中央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就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中第14條明確規定: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202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並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台辦特別強調《條例》覆蓋台灣地區的海外民眾。外交部也多次公開表示,維護包括台胞在內的海外同胞的安全與合法權益,是外交部和駐外使領館的一項重要職責。
(二)中國駐外使領館為海外台胞提供領事保護的實踐
早在20世紀90年代的海灣戰爭期間,中國駐科威特大使館就協助滯留當地的1000餘位台灣勞工安全撤離。多年來,涉台領事保護一直是外交部領事工作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在撤僑行動中對海外台胞履行同等保護義務
撤僑,一般是指國籍國政府以外交方式,將居住在境外的本國公民撤離到國籍國境內或其他安全區域的行為。中國政府的歷次緊急撤僑行動始終都把海外台胞納入到保護範圍內。如在利比亞戰爭撤僑、也門撤僑和黎巴嫩撤僑時,撤僑名單中一直都包含了台灣同胞。2025年6月,面對以色列和伊朗的軍事對峙持續升級,中國駐以色列大使館正式啟動撤僑行動,並向需要撤離的人員明確表示: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的台胞與大陸公民享有同等撤離權利。②這些都體現了在遇到重大危機時,中國政府對海外台胞履行了同等保護義務。
2.協調援救在境外被抓扣的台灣漁船及漁民
台灣海洋漁業發達。截至2024年底,登記在冊的海洋漁業從業人員約有3萬人,捕魚活動遍及世界各海域。③而在遠洋捕撈過程中因被海盜劫掠,或是對外漁業糾紛中,台灣漁船及漁民被抓扣的事件也頻繁發生。對此,通常是中國使領館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交涉,或依據領事通知權進行探視、提供諮詢,幫助其早日獲釋。如2012年3月,阿曼籍台灣漁船“NAHAM3”號被索馬里海盜劫持,經過中國外交部和使領館長達4年半的大量交涉工作,才最終使得倖存的26名船員全部安全獲救。
3.積極救助在海外遭遇各類災害威脅的台胞
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是海外台胞最容易遭遇到的安全風險。2004年12月印尼海嘯災難期間,大量台胞被困當地。中國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等周邊國家的使領館收到台胞求助電話28人次,並最終幫助相關人員返回台灣。2018年9月,颱風“飛燕”過境日本造成巨大破壞,關西機場近5000人被滯留。最終,中國駐大阪總領館協助32名台胞安全撒離。此外,新冠疫情期間,大陸主動為海外台胞開展涉疫幫扶工作,為其發放“健康包”和“春節包”,並通過“春苗行動”積極協助海外台胞接種疫苗。
4.及時為正當權益受損的海外台胞提供援助
在為海外台胞提供及時援助方面,中國駐外使領館的工作包括了為各種因事故或刑事案件受到人身傷害的海外台胞提供領事保護,以及回應請求協助辦理證件、尋醫問藥、尋找親友等。2017年,一名在孟加拉國的台胞,因身份證件在十幾年前意外被毀而無法返台。中國駐孟加拉大使館在獲悉其求助後,通過與孟加拉國特警、移民局和司法部門溝通,最終將其作為特例送回了台灣。④2025年5月,台胞傅先生一家因醫療問題求助台灣當局在當地的辦事機構,卻被告之無法提供服務。得知傅先生一家的困難,中國駐希臘使館迅速派出領事部的工作人員前往協調各方,幫助傅先生一家解決相關問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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