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命運共同體視域下兩岸警務交流合作的困境與深化路徑 作者:陳雁(福州),福建警察學院偵查系講師、福建師範大學閩台區域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吳巍巍(福州),福建師範大學閩台區域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兩岸交流不斷深化、區域安全環境日益複雜的當下,警務交流合作以其獨特的制度屬性,能夠從維護區域安全、增進人民福祉、提升協同治理、培育制度互信等方面推動兩岸融合發展,並有效助力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的提升。受政治形勢影響,當前兩岸警務交流合作面臨協作機制運行停滯、制度銜接遭遇障礙、認知撕裂引發民眾認同弱化等多重困境,導致合作效能與發展空間受到嚴重限制。為滿足兩岸安全形勢的共同需要,有必要立足服務民生,通過拓展多層次交流合作網絡、聚焦技術協作搭建合作平臺、以服務經貿與保障權益為支點破解制度銜接瓶頸及加強警務文化交流等路徑,深化兩岸警務交流合作,為鑄牢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夯實安全根基。
福建與台灣隔海相望,一水相連。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23年9月15日正式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三大方面完善了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的政策制度體系①,標誌著兩岸融合發展這一歷史進程邁入了制度化實踐的新階段。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在“建設台胞台企登陸第一家園”部分中明確提出“完善涉台司法服務”,強調通過“持續優化涉台執法、檢察、審判、執行監管等機制,為台胞台企參與兩岸融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這一政策導向在傳統人文交流與經貿合作整體框架的基礎上,直接指向跨區域安全秩序構建這一融合發展的底層根基,凸顯了安全共治作為兩岸命運共同體之制度基石的關鍵意義。
警務工作處於社會治理體系的最前端,具有違法犯罪打擊、糾紛調處、服務民生等全方位功能,對於民眾的生活、工作、創業及社會參與等影響顯著。由於兩岸在執法實踐、制度規範和操作細節等方面存在差異,當出現涉兩岸警務事務時,有效的合作交流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跨境犯罪協同打擊治理、突發事件聯合應急響應、警務技術合作專項攻堅等具體舉措,警務交流合作不僅能夠為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安全秩序保障,還能夠通過這種具體可感的有效互動,不斷積纍互信、凝聚共識,推動兩岸社會治理體系的深度融合。然而,受兩岸政治分歧的影響,當前的警務交流合作幾近停滯,原有的協作機制陷入停擺的狀態。如何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具體路徑探索打破當前警務交流合作壁壘,並更好地為兩岸融合發展服務?本文將圍繞這一核心問題進行探討。
一、警務交流合作對於鑄牢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的意義
“兩岸命運共同體”是黨和國家領導人針對兩岸關係提出的一個重要理念。2013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時指出“大陸和台灣是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②2015年5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會見朱立倫時,對這一理念做出了更為深入的闡述,他指出“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兩岸聯繫日益密切的今天,兩岸是割捨不斷的命運共同體”,並就攜手建設兩岸命運共同體提出了五點主張。③“兩岸命運共同體”這一提法蘊含了兩岸社會在歷史文化、現實利益以及未來發展方面的事實關聯,同時也深刻揭示了兩岸關係的本質屬性。在社會學領域,“共同體”概念最早由滕尼斯提出,是指基於血緣、地緣與精神紐帶所構建的有機社會單元,而共同生活和共同意志往往是這一社會單元的重要基礎。④這一概念被引入政治學領域後,更加強調成員之間的共同利益與共同安全。⑤當我們用這一理論邏輯來關照兩岸關係時,安全與互信作為兩岸命運共同體的關鍵保障意義便不言自明了。作為社會治理與法治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務交流合作正處於這一邏輯的核心焦點之中,它不僅承載著跨區域安全治理的現實任務,也深度作用於兩岸社會心理聯結,正日益成為“以通促融”“以情促融”的關鍵載體。
(一)有助於應對共同安全威脅,夯實命運共同體的現實基礎
隨著全球化與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跨境犯罪逐漸呈現出組織化、鏈條化、產業化等新特點,並出現了從傳統的走私、偷渡延伸至電信網絡詐騙、跨境洗錢、跨境毒品交易等新形態,成為兩岸社會共同面臨的重大安全威脅。其中,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威脅最為突出。從台灣當局“內政部警政署”所公佈的數據來看,僅2025年6月,全台詐騙案件受理數高達16388件,涉案金額超89億新台幣⑥,形勢可謂極其嚴峻。在這一犯罪生態體系中,詐騙團夥依託遍佈全球的地下金融體系及“技術外包”服務,在東南亞等地建立了大量運作成熟的詐騙園區,不僅給兩岸民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而且可能以旅遊、工作等名義誘騙民眾參與其中,威脅其人身安全。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2025年度報告指出,台灣籍人員在部分詐騙園區中擔任關鍵職能,並與大陸地下金融渠道保持密切關聯。⑦可見,在當前的跨境網絡犯罪中,兩岸的交織互動格局已然形成。一方面,兩岸人員在犯罪鏈條體系中存在互補與交錯。在詐騙團夥中,台灣籍人員和大陸籍人員往往混合編組,共同承擔話務、資金轉移、技術維護等不同職能,同時,由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最早起源於台灣地區,台灣籍犯罪人員在話術設計、話務培訓等角色上往往較有經驗,因而犯罪團夥內部形成了跨區域、多角色的複雜分工結構。另一方面,網絡犯罪的空間虛擬性進一步放大了兩岸之間的風險聯動。通過網絡通信,犯罪實施超越了物理空間的限制,使得受害對象遍佈兩岸乃至全球,而藉助地下錢莊、虛擬貨幣等渠道,詐騙所得得以有效實現跨境流轉,傳統犯罪的物理空間阻隔被徹底打破,兩岸之間的風險聯動格局愈加凸顯。
面對這一日趨複雜嚴峻的跨境網絡犯罪形勢,單一地區的執法資源顯然難以有效應對。近年來,通過跨境警務協作機制,大陸警方在東南亞等地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成效顯著。2025年以來,在中國、緬甸和泰國三國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三國聯手對妙瓦底地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起猛烈攻勢,抓獲並集中遣返包括台灣籍人員在內的中國籍涉詐人員5400餘名。⑧相較之下,由於溝通渠道受限,台灣地區的犯罪打擊與治理效能受到嚴重制約,不僅極大影響了台灣民眾的切身利益,也削弱了兩岸社會的整體安全格局。為此,有必要通過積極的警務交流合作,建立起兩岸警方機制化、常態化的犯罪協同打擊體系,從而以安全促發展,為兩岸社會人文交流、經貿合作及各領域的長期穩定發展築牢安全基石,夯實兩岸命運共同體的現實基礎。
(二)有助於增進人民福祉,促進兩岸同胞情感聯結
兩岸同胞同根同源,經貿合作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人文基礎。近年來,在全球化浪潮的助推之下,兩岸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更是愈加密切。2024年,兩岸人員往來440.5萬人次,同比增長53.8%;其中,台灣同胞來大陸402.3萬人次,同比增長54.3%。⑨隨著越來越多的台胞在大陸生活、學習、工作與創業,涉及其人身與財產權益的警務事務也越來越多,相應的,這對兩岸警務的協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從現實情況來看,警務事務往往涉及身份核驗、通聯信息和軌跡信息的調取查詢、突發事件通報與信息互換等執法活動,這對於兩岸的警務協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時,有效的兩岸警務溝通機制便成了高效聯動的前提,也是跨境突發事件能夠迅速響應和妥善處置的保障。可以想見,當兩岸同胞在跨境生活、就業的過程中偶遇突發危機,順暢的警務交流合作不僅能夠及時解決具體問題,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能夠讓他們切實體會到跨越海峽的安全關懷。這種在危機情景下被放大的心理體驗,將進一步強化他們對“兩岸一家親”的情感認同。
因此,在兩岸交流往來日益密切的當下,民生問題的有效解決,亦依賴於機制化、常態化的警務交流合作。它不僅有助於提升執法效能,更能夠在保障民眾利益、增進人民福祉的過程中,促進兩岸同胞的情感聯結,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注入更為深層的情感動能。
(三)有助於提升協同治理效能,服務社會經濟融合發展大局
當前,兩岸人員、資本與產業鏈的跨境流動愈發活躍。數據顯示,僅2023年,福建新設台資企業數量達到2117戶,實際使用台資達到10.4億美元⑩,兩岸社會經濟融合發展已是大勢所趨。然而,在台商、台企的日常經營過程中,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佔、融資騙局等侵害企業利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營商環境,影響企業投資信心。因此,如何通過公共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有效供給為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成為了各級政府的政策著力點,而兩岸警務交流合作的支撐性作用在此過程中愈發凸顯。一方面,涉台經濟犯罪案件常涉及企業註冊信息、資金流轉信息、人員背景信息等跨區域敏感信息,需依託警務協作機制才能推動案件偵查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通過設立涉台服務窗口、優化涉台執法流程等舉措能夠提升警務服務質量,從而為台胞在陸創業提供更加穩定、透明的營商環境,激發其投資創業熱情。
從更深層次來看,兩岸警務交流合作的意義不衹在於個案協作、服務優化等具體事務,它還有可能成為銜接兩岸社會治理理念和制度規則的中間橋樑。當兩岸警方以保障企業利益為共同目標展開執法合作時,更容易為協同治理探索出務實可行的制度協調切入點。若該執法實踐形成穩定慣例,便有機會轉化成可持續的協作框架,從而服務融合發展大局。
(四)有助於積纍雙方制度互信,培育共同體意識的心理認同
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的提升,除了依靠利益交集和現實互動之外,還需要在制度層面逐漸積纍互信。長期以來,受體制差異的影響,兩岸的執法理念和具體實踐規則有所不同,加之政治隔閡的干擾,雙方對彼此社會治理制度的認同不足。這時,警務交流合作的獨特優勢就得以顯現。由於它直接面向安全秩序共建這一現實需求,且具有高度的實踐性,正適合成為雙方制度互信積纍的技術性突破口。通過跨境犯罪聯合打擊、突發事件協作響應、矛盾糾紛協同處置等具體實踐,兩岸警方藉由一件件具體個案的互動磨合,能夠發掘出制度兼容的切入點,在協作中培育出制度信賴感。
從制度互信的生成機制來看,往往需要經歷從經驗纍積到機制固化,再到心理認同這三個階段。通過高頻、穩定、切實可感的警務交流合作互動,能夠逐漸探索出規則透明、程序公正的制度實踐,進而彌合兩岸間因制度差異所帶來的心理隔閡,培養兩岸民眾形成“兩岸制度有別但目標趨同”這一核心價值認知,推動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從情緒性的情感共鳴轉化為結構性的心理認同。
二、兩岸警務交流合作面臨的困境
自1987年兩岸民間往來恢復以來,儘管政治環境時有波動,警務交流合作作為連接安全與秩序的重要議題,始終在複雜的兩岸關係背景之下曲折展開。尤其是在打擊跨境犯罪與維護區域安全領域,在共同需求驅使下,雙方持續探索協作路徑,逐步建立起了一定的合作機制和互信基礎。2009年,海協會與海基會經授權共同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正是這一警務合作機制化的重要標誌。在此框架之下,雙方圍繞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明確建立了包括協助偵查、人員遣返、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及人道探視等項目在內的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制度框架,一度有效實現了跨區域、跨部門的兩岸犯罪打擊高效聯動。在協議簽署後的六年間,雙方合作破獲的跨境重大案件達到14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超過6200人,纍積相互遣返通緝犯405人;其中,對於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成效最為明顯,短短幾年間,台灣該類案件的年發生數從2005年的4萬餘件下降至2015年的1萬餘件,涉案金額亦大幅下降。⑪
然而,隨著2016年民進黨上臺後台灣政局發生變化,兩岸原本順暢的溝通渠道逐漸中斷,相關協作安排陷入“名存實亡”的狀態,兩岸警務交流合作呈現出零星化、非制度性的特點。兩岸警務交流合作所面臨的困境不僅僅是機制層面的停滯,背後還潛藏了合作模式僵化、社會認知撕裂等深層問題。
(一)溝通基礎受損,官方協作機制停擺
當前兩岸警務交流合作所面臨的最直接問題便是官方警務協作機制的長期停擺。自從2016年民進黨重新執政以來,公開否認“九二共識”,持續強化“台灣主體意識”論述,致使原本依託海協會、海基會等平臺建立起來的對話機制失去其運行基礎。該影響傳導到警務交流合作領域,則具體反映為兩岸司法協助、案件協查等合作事項的停滯。與此同時,部分境外勢力支持台獨分子的“去中國化”政策,刻意製造政治對立,進一步加劇了兩岸溝通交流的障礙,擠壓了警務協作機制運行的空間。而更為複雜的是,大陸警方在東南亞等區域所實施的跨境犯罪聯合打擊行動導致台灣部分政治勢力的“主權焦慮”與日俱增,他們將其曲解為“滲透”和“威脅”,進而對警務交流協作表現出更直接的戒備和抗拒。在如此內外壓力的交織之下,隨著官方協作機制停擺,兩岸警務交流合作陷入低效狀態,呈現出明顯的退縮趨勢。以大陸警方協助遣返台灣通緝犯的數量為例,該數據由2015年的63人銳減至2016年的17人,並在隨後的幾年間持續下降 ⑫,兩岸警務交流合作出現了實質性斷裂。
(二)合作模式僵化,制度銜接遭遇障礙
除了官方協作機制停擺之外,合作模式的僵化以及具體制度層面的銜接障礙是兩岸警務交流合作的另一大困境,並日益成為兩岸合作深化的核心瓶頸。具體而言,第一,從合作模式來看,兩岸警務交流合作長期以來都是以官方主導為主,缺乏社會化、專業化的多層次渠道支撐,因而其合作方式高度受制於兩岸的政治關係,缺乏應有的韌性。一旦兩岸政治環境出現波動,合作機制便面臨中斷風險。第二,從兩岸的制度協同與社會發展的適應度來看,現有的警務交流合作方式難以應對數字時代的治理需求。當前,人工智能與信息技術正在以前所未有之勢重塑執法生態,對於跨境警務協作從理念、機制到技術、工具等方面提出了系統性的挑戰。然而,目前兩岸警務交流合作依然停留在較為初級的階段。一方面,交流合作方式局限於個案協查、文書送達等事務性事項,缺乏機制化平臺支撐,難以滿足數字時代對於信息共享的新要求;另一方面,由於雙方在數據跨境規則和證據採信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有效應對新型犯罪的數據偵查、智能研判等手段的應用受到制約,並最終影響了協同打擊犯罪的成效。第三,從兩岸警務交流合作執行者的心理認知層面來看,當前的合作困境不僅僅來源於規則和技術標準的差異,由於雙方對彼此執行規則不夠熟悉,在合作執法實踐中容易引發心理隔閡,這反過來也可能進一步制約雙方制度協同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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